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欧洲杯外围app_欧洲杯冠亚军投注-官网|平台: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章程》和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学校党委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和执行同级党代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学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党建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4、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6、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8、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科协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章程、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2、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专业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3、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主要包括:投资在100万元及其以上的基本建设、实验室建设项目及项目变更造价在2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不动产的购置等;50万元及其以上的基建修缮项目;原值50万元以上资产的处置、置换或出售事项;30万元及其以上的单一设备、单项购买服务等;学校年度预算内50万元及其以上资金的调整使用;金额在50万元及其以上的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支出;20万元及其以上捐赠的使用和运作;其他50万元及其以上资金的使用和运作。
5、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6、省部级及以上各类重点建设并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项目、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7、学术委员会、科协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9、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2、选举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3、学校党政机构、学院、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副科及以上人员的选拔任用。
4、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
5、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作计划。
2、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
3、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五)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八)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委会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委会会议出席人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党委会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
第十条 党委会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党政办,党政办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相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参加汇报、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党委书记、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五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一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七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党政办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建立有效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九条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政办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党政办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共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本规则与《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此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