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采购及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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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发布人:张伟业     资料来源:国资办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9日 16:04   浏览次数:次

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校总(2023) 2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接受捐赠工作,加强受赠物资和服务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学校各部门和教职工个人,积极向社会各界及校友筹措办学资金,引进办学资源,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及广大校友对学校的捐赠。

第三条 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捐赠自愿、无偿、非营利的原则;

(三)尊重捐赠者意愿,不擅自改变捐赠用途。

第四条 捐赠资产的使用

根据捐赠者意愿,捐赠资产由受赠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具体实施。

(一)对指定用途的捐赠,由受赠部门按捐赠协议,专项用于指定用途,未经捐赠人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

(二)对没有指定用途的捐赠,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重点用于:专业和课程建设、教学科研项目配套及设施建设、奖(助)学金、优秀教师(科研人员)奖励基金、改善办学条件以及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资助与办学有关的公益活动等。

第五条 学校接受的实物捐赠,由学校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后,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学校接受的资金捐赠,统一汇至学校指定账户。

第六条 受赠部门应当向捐赠人取得发票、报关单、出货单等相关凭据,作为确定捐赠价值的依据。无法取得相关凭据的,按照同类物资和服务当前市场价值、捐赠合同注明的公允价值或者有关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确定捐赠价值,确实无法估价的文物等以名义金额确定捐赠价值。

第七条 学校接受捐赠的各项资产按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 捐赠回报

根据捐赠者意愿,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根据情况,捐赠者可拥有冠名权、立碑刻名纪念、授予荣誉称号、捐赠纪念证书等。

第九条 对擅自使用学校名义,私自拉赞助款物,不缴存学校统一管理使用的部门和个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没收全部钱物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执行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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