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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

作者:曹建春 来源:纪委办 阅读次数: 日期:2024-05-2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进一步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署《欧洲杯外围app_欧洲杯冠亚军投注-官网|平台: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对学校以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校监察审计处为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党委领导下的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内部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条  除涉密事项外,监察审计处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按规定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对所购买的社会审计服务加强质量监督,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校和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应列入内部审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监察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部门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三条  校长要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要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学校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四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监察审计处应当督促其及时整改。被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并按规定时限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

第十八条  监察审计处建立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并对审计问题整改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整改不到位的,须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九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监察审计处应当要求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监察审计处应当加强与学校纪检、组织人事等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强化审计结果运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作为被审计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监察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二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原《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校监审[201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