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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 修订 )

    时间: 2022-10-20  来源:   责任编辑:边述华   点击:   审核人:实训中心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学校继续教育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章程》,参照《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特修订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努力培养适应经济建设和职业教育改革需要的合格人才。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可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五)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注册与学制

    第七条 依据国家成人高校招生政策,按照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成人教育) 招生章程录取的新生,须持《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继续教育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资格复查内容:

    (一)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若考生报名所在地招生部门发现考生资格不符等问题,待考生报名所在地招生部门通知后,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均立即取消

    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上报省教育厅予以查究。

    第九条 新生报到入学后,应如实填写《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登记表》,填写时,学生个人信息应与入学报名考试时一致。

    第十条 因特殊原因需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由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查,报经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方可随下一年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入伍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获准后方可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周,到期后持有关证明销假并补办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对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注册的,不能参加学习。

    第十二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中起点专科学制为2.5年,学生原则上应该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最长修业年限在基本学制上延长 2 年。

    第十三条 学生一律建立学籍档案,其中包括毕业生登记表、成绩汇总表、奖惩情况记录等材料。

    第二节 考勤与请假

    第十四条 在校生实行考勤制,考勤范围包括理论课、实践课等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或超过假期不续假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十五条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出勤时,应当办理请假手续,由班主任签署意见,不得事后补假(急病或突发事件除外)。

    第十六条学生考勤由班主任负责,对于无故旷课的学生,学院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节 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以下统称课程) 均应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八条 各课程考核应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进行,应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坚持标准,着重考核基本知识、基本理论、职业技能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 良、 中、及格、不及格) 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关系为:优秀 (90~100 分) 、 良好 (80~89 分) 、 中等 (70~79分) 、及格 (60~69 分) 、不及格 (59 分以下) 。

    第二十条 实行学业评价全过程管理,考试课程的成绩由平时考核(含日常考勤、课堂纪律、平时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试、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等) 和期末考核两个方面综合评定。学生平时考核成绩占该课程考试成绩的 30

    。考查课程的成绩根据平时考核 (含

    日常考勤、课堂纪律、平时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试、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等) 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无故旷课达该课程本学期总学时 1/3,或缺交作业、缺做实验达 1/3 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考试,在期末考试前补交作业,补做实验的,经批准方可参加期末考试。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学生必须

    于下学期补考时间内进行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处理。凡擅自缺考 (含请假未经批准) 者不得参加补考,缺考课程均以零分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考核必须严格遵守我校考场纪律。凡考试作弊和协同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补考。

    第二十四条 考场纪律

    (一) 学生凭学生证 (准考证) 准时入场,开考半个小时后,准予交卷离场,离场后不得重新入场。

    (二)闭卷考试除携带必备文具 (笔、橡皮、直尺等) 和指定文具 (耳机、计算器、字典等) 外,其他与考试有关的物品 (学习资料、电子存储设备、通讯工具等) ,一律不得带入考场;草稿纸由监考老师统一发给,学生不得自备。开卷考试只能使用课本、笔记。

    (三) 考生应服从监考老师安排,按指定位置入座;答卷前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开考后, 自觉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如遇有考题字迹不清时或印刷有误,可举手询问。

    (四)考生中途不得擅自离开座位。考试结束时,应立即停止答题,按监考教师要求交卷离场。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考试夹带或其它方式作弊者,情节较轻,认错态度好,给予警告处分;考试夹带或其他方式作弊者,情节较重,认错态度较好,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考试夹带或其他方式作弊者,情节较重,认错态度差,给予记过处分;考试夹带或其他方式作弊者,情节较重,认错态度差,干扰考场纪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代替他人或者

    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允许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补考一次。补考形式与该课程原考核的方式一致, 日程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补考课程在成绩单上标注“补考” 。每门课程,只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的,在修业年限内,准许重修该门课程。

    第二十七条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以在成绩公布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申请复查,如成绩有误,予以更正。

    第二十八条 每学期末由任课教师出两套试卷,经审定后,任选一套用于期末考试,另一套用于补考,以保证考试的公平性。

    第二十九条 学校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与本专业相关的资格证书。并按安徽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有关规定,做好学习成果存入、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

    第三十条 学院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的学业成绩并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确因发挥专长或有特殊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应在新生报到 2 周内提交书面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并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有效。

    学校根据社会对技能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须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院报所在地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二) 学生经考核证实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特长者;

    (三) 学生经批准休学,而复学时无原专业可就读的;

    (四) 因开班人数不足,原录取专业被撤消的;

    (五)经学校认可,其他特殊情况且有正当理由的。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

    (二)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三) 学历层次不一致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毕业年级的;

    (六) 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转专业、转学学生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和备案表;

    (二)学生转入其他学校的,须经转出与转入学校同意,并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三) 学生转专业手续,应在新生注册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成;

    (四)转学学生需提供学习成绩证明。

    继续教育学院每年受理一次转学、转专业申请。 由继续教育学

    院妥善保管相关材料,办学单位和学生本人可保留复印件备查。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的,在学校规定的专业修业年限内,可以申请休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医疗单位诊断认为必须休养或治疗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教学时间1/3以上的;

    (三) 因工作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

    (四) 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七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一般由本人申请 (因病休学者须持县以上医院的病情证明) ,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后,报学校备案。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学生复学注册后,学校恢复其学籍;

    (二)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

    (三) 休学期间学生须对自己的一切行为负责,其间发生的任何意外或个人伤害事件及后果均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负责。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期限可延至退役后 2 年。

    第四十条 学生在休学期满前,应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二) 因其他原因休学的,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继续教育学

    院审批,方可复学;

    (三) 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若原专业未招生,征得学生本人同意,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转入相近专业的适当年级学习;

    (四)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取消其复学 资格。

    继续教育学院每学期期初受理休学、复学申请。 由继续教育学院妥善保管相关材料,办学单位和学生本人可保留复印件备查。

    第六节 退 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仍不能复学或本人不按期办理复学的;

    (二)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仍达不到毕业要求者;

    (四)休学期满,复学无原专业,本人又不愿学其它相近专业者;

    (五)开学时无故迟到2周或超假2周以上 (含2周) 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的。

    第四十二条除本人申请退学的情况外,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报学校审查,研究决定后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由学校直接或邮寄方式送达学生本人;难于联系的,在学院网站公告 7日以上,即视为送达。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依据《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学生

    申诉处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三条 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四条 因退学而涉及的退费问题,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

    计划规定的课程,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 由学校发给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学生毕业时,应填写《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办学单位应对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作出全面鉴定,毕业生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七条 学生学习期满,毕业前仍有不及格课程者,作结业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结业离校后,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返校申请参加不及格课程的重修,经考试合格后,可申请发放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上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申请换发毕业证书者,学校不再受理。

    第四十九条 结业生在返校重新学习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取消其重修和考试资格,并不再变更所做的结业结论。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因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应当自行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并自行到省级行政部门审批并进行学信网信息更改后,到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备案,方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三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按省教育厅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特别优秀的可向省和国家有关部门推荐表彰。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

    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七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内容、形式、 申诉和后续工作,参照《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和《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条本规定自 2022年 1月 1日起执行,原《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成人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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