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构建政府指导、多元参与、共建共享、协同发展、优势互补、机构自律的技能人才评价技术资源工作体系,增强评价服务供给能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欧洲杯外围app_欧洲杯冠亚军投注-官网|平台: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欧洲杯外围app_欧洲杯冠亚军投注-官网|平台: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技能人才评价技术资源,主要包括技能人才评价联盟、新职业、评价标准规范、评价题库资源、评价大纲、评价机构备案技术标准、评价技术平台等。本规程所指技能人才评价技术资源管理,主要包括组织实施、申报备案、维护更新、管理使用等工作。本规程所涉及的职业(工种)为技能人员类职业(工种)(含专项能力,下同)。
第三条 综合发挥评价机构、龙头企业、技工院校、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培训组织等组织优势和专业优势,逐步有序建立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技能人才评价技术资源开发和管理使用体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省人社部门)负责总体统筹和综合管理,各市人社部门、评价机构等共同推进。省技能人才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全省技能人才评价技术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服务。各市人社部门技能人才管理服务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各有关单位积极参与配合,发挥社会服务作用。
第二章 技能人才评价联盟
第四条 技能人才评价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在省人社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由相关单位自发组建、自主管理、自我监督,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以社会公益性为目的,从事技能人才相关事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临时性组织。组建联盟,应以主要产业为导向,以服务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高质量发展为主要职责。
第五条 在我省及更广区域或行业领域内,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代表性,组织优势和专业优势强,社会认可度高,具有经费保障条件,经人社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可自愿发起向人社部门提出组建联盟的建议。建议内容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联盟名称(拟)、组建方案、职责内容、内部制度、运行机制、法律责任等。省人社部门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要,研究可否组建。市属评价机构发起的,由市人社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社部门研究可否组建。经研究认可,由发起单位按组建方案组建,组建完成后,形成组建报告报省人社部门。省人社部门涉及相关具体工作由省中心负责。
第六条 联盟的工作内容,应与我省主要政策、重点产业、用人市场、劳动者需求相衔接,将完善技能人才评价技术资源作为主要任务,行业领域可涉及1个以上职业(工种),贯穿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保障等各个环节。组建流程主要包括前期调研、研究论证、提出建议、研究同意、召集组建、制定章程、建立制度、运行管理等。
第七条 联盟可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单位,成员单位可包括培训主体、评价主体和用人主体。联盟理事长单位对联盟内部事务负主要管理责任。成员单位的召集、管理和退出,应平等自愿、友好协商、合法合规,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每年年底前,联盟向省中心提交当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联盟因管理失序或违规行为等导致需解散的,应制定方案、提前报告,妥善有序做好后续工作,确保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八条 联盟可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专委会以产业为基础,按行业分类,命名为“安徽省(行业名称)技能人才评价专业委员会”。专委会一般设在行业龙头企业、行业协会、技工院校或职业院校等单位,专委会负责人由行业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和相关院校的技术技能专家担任,成员由本行业内技能专家、技能大师等人员组成。专委会定期组织研究新职业开发、评价标准规范编制、题库资源开发、考务命题考评督导技术等事宜,根据人社部门或联盟统筹安排,承担具体实施工作。各联盟应加强沟通协调,发挥相同领域专委会的协作功能。专委会专家信息纳入全省技能人才评价专家库管理,定期更新,不对外公开。
第三章 新职业开发与申报
第九条 新职业是指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已经存在一定规模从业人员、具有相对成熟的职业技能、未收录至现行《国家职业分类》且未被人社部纳入新职业开发计划的新兴职业。对主营业务密切相关,具有较强的专业优势和相关经验,并有经费来源和专家资源等保障条件的单位,可向省中心提交《新职业开发建议书》(样式见附件)。
第十条 《新职业开发建议书》经省中心指导后,推荐报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评审,确定是否纳入开发计划。对纳入开发计划的,申报单位按照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要求和程序组织开发,省中心提供技术指导和协调服务。
第十一条 新职业开发旨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完善职业分类体系、深化人才队伍建设和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应充分结合我省实际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聚焦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深入开展市场调研和论证分析。新职业开发单位可优先备案开展相应职业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
第四章 评价标准规范编制与备案
第十二条 评价标准规范,主要包括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由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编制。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由各市人社部门和相关单位在省人社部门统筹指导下组织编制,相同职业(工种)不重复开发。
第十三条 各市人社部门结合发展实际,每年12月底前向省中心提交下一年度评价标准规范开发建议书。省人社部门统筹研究,对我省急需且有开发经费来源的职业(工种),纳入年度开发计划。评价标准规范一般应于当年11月底前完成编制并报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按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求实施)。
第十四条 评价标准规范编制,一般包括提出建议、纳入计划、组织开发、征求意见、确定终稿、提交备案、公布实施等环节。应以相应职业主要工作任务和细分工种(方向)为依据,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含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编制技术要求)进行编制,内容应充分结合企业岗位技能主流技术、工艺特点和操作规范,衔接技工院校专业课程标准,与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实际条件相适应。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对无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备案企业可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开发制定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经市人社部门组织审定、省人社部门复核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实施。支持较为成熟和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按程序申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第十六条 企业等用人单位可在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基础上,将企业岗位技能要求作为标准的补充,增加为标准附录。企业岗位技能要求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技工院校应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为依据,结合岗位技能要求,制定完善专业课程教学标准。
第五章 评价题库资源开发与管理
第十七条 技能人才评价题库资源,包括题库、模拟题库、评价大纲等技术资料。题库不对外公开,模拟题库、评价大纲应主动对社会公开。题库资源开发,应以评价标准规范为主要依据,结合企业岗位技能要求和技工院校专业课程教学标准,参照题库命题技术规程(指引)相关要求组织实施。每个职业(工种)等级题库理论知识题量一般不少于1200道题,操作技能考核每个模块题量一般不少于20道题;模拟题库题量原则上不少于题库的1.5倍,其中真题题量不得超过题库1/3;评价大纲是衔接评价标准规范与题库、辅助职业技能培训和劳动者自主学习的提纲性复习资料,是对评价标准规范的细化和对题库试题的提炼总结,一般以知识点、训练题和样卷为主要呈现形式。
第十八条 技能人才评价题库资源开发,注重社会多元参与、突出社会效益、规范技术要求、保证内容质量、统筹管理使用,在人社部门监督指导下实施。对由评价技术联盟或评价机构自建,纳入全省技能人才评价技术资源统筹管理的题库,经备案机关同意,未参与相应开发任务的评价机构可向开发单位(组织)申请使用。相关单位(组织)开发的题库资源,经论证符合题库资源开发技术要求的,纳入全省统筹管理;暂不符合纳入管理要求的,由备案机关监督指导评价机构试点使用,应于一年内修改完善后纳入管理。
第十九条 省人社部门根据我省重点产业、市场急需和经费安排,组织开发省级题库资源。各市人社部门根据实际,在全省统筹下组织开发市级题库资源。评价技术联盟应定期研究本行业领域对题库资源的需求,组织专委会开发和更新题库资源,相关评价机构应积极配合。具备条件的评价机构可在相应人社部门指导下,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自行开发题库资源,经备案机关同意后实施。题库资源开发应适应新技术、新工艺发展变化,内容采取模块化、可替换的方式,相关单位定期更新维护,更新后题库同样纳入全省统筹管理。
第二十条 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应使用纳入全省统筹管理及符合题库资源开发技术标准的题库试题,按照相应职业(工种)组卷样例(方案),命制技能人才评价试卷,不得随意变更题型题量、评价时间或降低考核要求。具体评价形式应符合相应评价标准规范相关规定,要求实际操作的,原则上不得以纸质试卷代替,对经论证适合纸笔作答的,经备案机关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 评价机构备案技术标准开发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评价机构备案技术标准是按照职业分类,依据评价标准规范对各等级的技能要求,结合操作技能考核需要,编制的各职业(工种)及等级评价所应具备的操作技能考核场地、设备设施条件,包括场地要求、工位要求、设备名称、通用技术参数、安全环保要求等,是评价机构备案评价职业(工种)的重要技术参考。
第二十二条 省人社部门统筹组织制定评价机构备案技术标准,各市人社部门技能人才管理服务机构协同配合,技能人才评价联盟参与实施。根据评价标准规范和题库资源更新情况,定期对评价机构备案技术标准进行适应性更新,评价机构及时更新维护评价硬件资源。
第七章 技能人才评价技术平台管理
第二十三条 技能人才评价技术平台,是规范技能人才评价操作方式和提高评价工作质效的重要技术手段,主要包括技术督导工具、信息化考试平台、模拟实际操作系统等。技术督导工具是指预防控制技能人才评价实施过程质量隐患的设备设施,包括视频监控、信号屏蔽、身份证识别、金属探测等设备;信息化考试平台是指相应评价标准规范确定可采取机考形式,主要通过计算机设备实现的理论考试方式;模拟实际操作系统是指相应评价标准规范确定可采取模拟系统操作形式,主要通过计算机模拟系统代替实际操作的一种操作技能考核方式。
第二十四条 提倡技术督导,评价机构应全面布设符合评价需要的技术设备设施,提高建设标准,堵截评价实施各环节质量漏洞。使用信息化考试平台,应在备案机关监督指导下进行,对适宜使用信息化考试的职业(工种),可自行开发或租用市场成熟的考试平台(租用考试平台应坚持全省统筹、规范统一),须能有效保存考生信息和试题作答记录,确保全程可追溯和信息安全。模拟实际操作的方式,由评价机构对必要性、科学性等进行研究论证,经备案机关审核认为符合评价标准规范、契合题库资源、适应岗位技能要求的,可先行试点,运行成熟后有序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技能人才评价技术资源开发与管理所需经费,实行多方筹措方式,采取政府、社会、机构等共同投入相结合。评价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承担技术资源开发维护等具体实施工作的主要职责任务。各级人社部门可根据实际,给予开发工作适当奖励补助。
第二十六条 对参与技能人才评价技术资源开发(含审核)的专家,可由评价联盟或评价机构颁发聘书。对在技术资源开发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各级人社部门在评价机构遴选、年度评估、星级评定等工作中给予适当加分。
第二十七条 技能人才评价技术资源开发与管理,应坚持以用为本、合法依规,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技能人才评价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第二十八条 各市人社部门、各有关单位可根据本规程和相关工作指引、指导手册,细化制定实施细则或方案,增强操作性和适用性。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和省技能人才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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