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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学生处 审核人:学生处1 时间:2024-05-1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窗体顶端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学籍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安徽省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校长对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学历工作的校领导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学生处承担学生学籍学历管理组织实施责任;各二级学院承担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辅导员(班主任)承担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原则上假期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二)从事创业活动;

(三)因患病无法入校学习;

(四)其他经学校认定不能入校学习的情况。

第六条 新生因应征参军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由当地县级征兵办公室以公函形式向学校学生处送达《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因其他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学生处审核批准后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七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应征参军入伍者可延长至其退役后两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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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窗体顶端

第八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于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一周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第十条 窗体顶端

第十条 新生复查中发现的问题,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取消学籍并予以退回,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二)学生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按照本细则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后,应在两周内办结离校手续,否则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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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复查合格的新生学籍信息,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班主任签字核实,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核盖章后报学生处。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和学籍电子注册相关要求,学生处严格审定各二级学院的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名单、放弃入学资格名单等数据,确定可予学籍注册的新生名单,确保待进行学籍电子注册的新生信息完整、真实、准确。由专人负责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学信网完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二级学院督促指导所有新生及时登陆学信网核查个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学生处报告并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病不能按期注册者,可先向学校请假,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期注册者,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生处必须在学期注册的基础上,按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完成学生网上电子注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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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请假批准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不再享有我校在籍学生的权利,自行承担学业、安全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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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和相关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学分及学分绩点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合格,获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予以补考或重修。具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评定按照《安徽国科技职业学院学生思想品德评定办法》执行,每学年开展一次。

第十六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成绩评定以百分制记。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可以修读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具体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学科技能竞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文化艺术等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具体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具体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校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校按照相关规定限制其获得学术、荣誉等称号。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校内其它专业学习者;

(二)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及专业发展,需要调整专业的;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办理相关规定

(一)新生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转专业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班主任审查同意,转入专业属于原所在二级学院的,由该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跨学院转专业的,由转出二级学院院长签署转出意见,转入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接收意见。

(二)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将《转专业申请表》移交给学生处办理学籍信息变更后,移交教务处办理教学关系调整等手续。

(三)已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不得再申请转回。符合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一次专业。

(四)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学生在校学习超过一个学期的;

(二)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三)入学当年的招生章程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四)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体检标准的;

(五)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转专业情况的。

第二十五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六)应予以退学处理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八)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转学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对学生转学作出具体规定。

学校对学生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时将学生信息上传至教育部学生信息网,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得超过法定学制的2年。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经学校批准同意,通过学校认可的线上学习途径参加课程学习的请假时间,不计入累计时长;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因病者,附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经学生家长签字同意、班主任签署意见、所在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学生处批准。

第三十一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法定最长修业年限2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的下一学期开学前一周向学校学生处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向学校提交由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由学校卫生科出具同意复学证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予以退学。

复学的学生编入其原学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若原专业未连续招生,可根据学校实际调到相近专业(学制相同)的下一年级学习。

学生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不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责任。

第六章 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加强选课及修读学分的自我动态管理,所在二级学院、班主任应加强对学生选课及学分管理的指导。各二级学院应于每学期第四周前统计上一学期学生所取得的学分,对达不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标准要求的学生,视情况分别给予成绩预警或退学预警

(一)学生在一个学期所取得的有效学分少于本学期应修课程总学分60%的,给予“成绩预警”;第二次出现上述情况,给予“退学预警”。受到“退学预警”的学生,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可以申请试读。试读由二级学院审核后,报学生处批准

(二)对于给予成绩预警或退学预警的学生,各二级学院应下达学业预警通知,出具成绩预警或退学预警通知单,通知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给受预警的学生,一份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备案。对于退学预警的五年一贯制中职阶段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处理:

(一)第三次出现在一个学期所取得的有效学分少于该学期应修课程总学分60%的;

(二)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仍达不到毕业要求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其家长同意,班主任、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学生处下发退学通知单;所在二级学院通知学生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三十九条 凡因第三十七条情形之一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书面报告,学生处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学生处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在校园网上公告七日,即视为送达,同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其他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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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退学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或退学决定送达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者,由学校相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关系并取消学籍;

(三)经诊断患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的学生,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负责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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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学生一经取消入学资格、学籍或退学,不得申请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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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规定进行申诉,具体参照《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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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学校高职各专业标准学制(标准修业年限)为三年,学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为五年。五年一贯制各专业标准学制(标准修业年限)为五年,学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为七年。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高职扩招学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为六年。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未能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内容,可以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获得批准后继续学习,但在校总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修业年限。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但毕业证书仍按正常毕业时间办理。

各二级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学校学生处要求对毕业年级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审查结果报学生处复核。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标准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校可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补修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后,到学生处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八条 对退学学生,经本人申请,如果累计在校学习时间超过1年,学校学生处发给其肄业证书;累计在校学习时间不足1年,学校教务处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历证书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请求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学生处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某些课程合格者,由学校教务处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五十三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原《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实施细则(修订)》(院教〔2017〕47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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