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实施办法》和《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留校察看原则上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者,可提前解除,但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犯有错误并需给予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限只限于在校期间。
第六条 对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教学秩序和公共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对操纵、策划和组织非法组织(含邪教组织)的为首分子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非法组织的一般成员,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煽动、策划和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等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的为首和幕后的指挥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煽动、策划和组织罢课、罢考、罢餐等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为首分子,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书写、张贴、散发内容反动的“传单”、“大字报”,或造谣惑众,或煽动闹事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触犯刑律者,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不遵守国家和学校欧洲杯外围app_欧洲杯冠亚军投注-官网|平台: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存有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等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对有上述行为并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视情节给予校纪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治安罚款或治安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偷窃、敲诈、骗取、抢夺、哄抢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交公安部门处理,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多次作案且屡教不改的,交公安部门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盗窃分子窝赃、销赃、转移赃物或提供信息、作案工具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盗用、涂改证件,冒领他人存款、邮寄钱物者,除追回或赔偿所冒领的钱物外,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结伙偷窃、诈骗公私财物的为首分子,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其行为为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以上行为凡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或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打砸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门窗、玻璃、桌椅板凳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损坏公私财物价值较高,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实验、实习中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造成的人身伤亡、设备损坏等事故者,虽非故意也应视情节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参与赌博,视情节和态度给予纪律处分,再次发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因赌博行为而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动手打人或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打架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凡持械伤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凡结伙斗殴(打群架)的组织者或策划者或直接诱使群架升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凡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行凶报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威吓、辱骂、围攻教职工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殴打教职工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因上述行为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考试、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活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处,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作旷课1学时计。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6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5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5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达35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达45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从严处理。屡次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者,造成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按每天六学时计旷课学时数予以相应纪律处分;无故不参加军训、劳动、运动会和实践教学等活动者,按每天六学时计旷课学时数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而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查询并报告学生处,同时及时通知其家长,有关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离校1-15天者,可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超过15天不归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对考核(包括考试、考查)作弊或者违反考场纪律的,除其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外,并视情节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夹带及使用储存、记载有关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等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任何方式窃取试卷,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较大影响和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考场规定、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扰乱考场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公开发表的论文或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侮辱、猥亵他人或有其他流氓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从事色情陪侍或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吸食、藏匿、贩卖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其他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有损学校名声或大学生形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因有上述行为并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传阅、传播、制作、复制、贩卖、出租非法、淫秽、涉恐涉暴书刊、文字、图片、音像制品,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观看淫秽录像、淫秽印刷品、色情网站,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作、传播或非法出租、出售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刻公章、或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利益者,一经查实,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因有上述行为并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和外出实习期间不准酗酒,一经发现,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后果者给予纪律处分。因酗酒造成公物损坏或人身伤残,当事人除承担赔偿和医疗费用外,还要视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因饮酒过量导致死亡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 伪造学生证、借书证等实施欺骗行为者,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制度,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给予下列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在宿舍使用电炉、电饭锅、热得快、电熨斗等大功率电器或使用燃气燃油炉和酒精炉等,引起火警、火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赔偿其造成的经济损失;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在宿舍及楼道等处私拉电线、私接灯头和插座,在床上使用台灯、充电器等连接交流电源的用品,首次发现且未造成损失者,给予批评教育;首次发现且造成经济损失者,或屡教不改,发现三次及以上者,可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赔偿其造成的经济损失;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在宿舍内吸烟、点蜡烛、焚烧物品,首次发现且未造成损失者,给予批评教育;首次发现且造成经济损失者,或屡教不改,发现三次及以上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赔偿其造成的经济损失;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在宿舍燃放烟花爆竹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禁药品及管制刀具,一经发现予以没收物品,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赔偿其造成的经济损失;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挪动和损坏宿舍楼内消防栓、灭火器等宿舍楼内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男女学生互串宿舍者,首次发现给予批评教育,再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发现三次及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七)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后果开除学籍;被留宿者是本校学生,给予留校察看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后果开除学籍;被留宿者若是外校学生通知其所在学校,若是社会人员则由校安全保卫处报送公安机关处理;若留宿宿舍有其他学生在场却不劝止不报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楼内从事经营活动,扰乱楼内生活秩序,首次发现给予批评教育,再次发现没收物品和无法所得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纪律处分;涉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九)在宿舍内收藏、观看、传播反动、黄色刊物、影像制品等,一经发现予以没收,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涉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在宿舍内吸食、藏匿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纪律处分,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一)在宿舍楼内或往楼下乱倒垃圾、乱泼污水等杂物,影响宿舍楼内外公共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十二)未经批准学生不得在外租房住宿,一旦发现,限期搬回,并给予批评教育;再次发现,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十三)要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不得晚归,不准夜不归宿。对无故夜不归宿者,首次发现,给予批评教育;再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发现三次及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十四)对在休息时间内带头起哄、大声喧哗、制造噪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十五)在学生公寓楼内开展溜冰或打球等影响公共安全的活动者,首次发现,给予批评教育;再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发现三次及以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六) 在学生公寓内饲养或携带动物,首次发现,给予批评教育;再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发现三次及以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十七)在宿舍楼公共通道内存放物品,造成消防安全通道堵塞,首次发现,给予批评教育;再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发现三次及以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校园、教室、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造成不良影响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需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在就业派遣过程中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有破坏公共财物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二十三条中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的;
(二)在一年内重复违纪者;
(三)对检举人、证明人进行威胁或施行报复者。
(四)屡教不改者;
(五)同时犯有几种违纪行为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处分期限内不得参与评优评先。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要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对于违纪情节较轻微的初犯者,可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情节较重或屡教屡犯者,必须按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但在调查和侦破案件过程中认错态度好,能主动交待自己错误,检举揭发他人问题,对弄清事实真相或侦破工作有重大贡献或立功表现者(须有保卫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可酌情减轻或免于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执行纪律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事实要清楚,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处分决定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陈述、申辩、申诉。申诉程序按《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处分工作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负责本院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学生违纪事实,提出处理意见。
(二)各二级学院在开展学生违纪事实调查过程中,若牵涉到跨二级学院的事件,应及时报告学生处,由学生处牵头组织相关二级学院开展调查;若涉及违法行为,应及时报告安全保卫处,由学校安全保卫处或公安机关组织开展调查。
(三)各二级学院在调查过程中,应与当事人核准违纪的事实,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当事人提交有关违纪事实的书面材料,同时收集相关见证人的证明材料,作为对违纪学生处理的依据。
(四)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记过及以下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并作出处分决定。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根据二级学院的处理意见研究提出建议,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对涉及跨二级学院学生违纪处理,由学校学生处牵头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违纪调查并形成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给予违纪学生开除学籍处分,须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以学校文件下发。
(五)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细致地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
(六)对学生作出处理、处分,应出具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并由班主任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七)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受处分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内容等。若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八)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九)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必须事实清楚,依据准确,材料详实,报学校学生处审核需提供的材料应有:
(一)学生本人承认错误事实的材料;
(二)有关人员的证明材料;
(三)职能部门的调查材料;
(四)二级学院或联合调查组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各类处分决定分别在学校、二级学院范围内公布。
第三十二条 在校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学生,能认真吸取教训,改正错误,表现较好者,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受到学校及以上表彰者,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解除处分的期限一般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解除期限为六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期限为一年。
第三十四条 解除受处分学生的处分,按下列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一)解除处分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班级民主评议;
(二)记过及以下处分的解除,经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报学校学生处复核后,以学校名义下文;
(三)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经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报学校学生处审核,由学校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以学校名义下文。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院学〔2017〕2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