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
信息公开网
您的位置: 首页   >   高校信息公开目录   >   基本信息   >   学校章程及制度   >   正文
皖 西 学 院 文 件_欧洲杯外围app_欧洲杯冠亚军投注-官网|平台
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7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充分发挥廉政谈话的警示提醒作用,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欧洲杯外围app_欧洲杯冠亚军投注-官网|平台: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政谈话的对象是学校各级党员干部。

第三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谈话,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四条 党风廉政谈话的形式主要包括:干部任前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


第二章 任前廉政谈话

第五条 干部任前廉政谈话,是指对新提拔的党员干部在到任前,就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对其进行的专题性谈话。

第六条 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由组织人事处负责组织安排,学校党委或纪委负责同志主谈,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参加。

第七条 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教育干部要带头践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坚持理想信念宗旨“高线”,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二)教育干部要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守纪律底线,不踩“红线”,不闯“雷区”;

(三)教育干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三十条”精神,加强自身作风建设;

(四)结合干部任职岗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规定及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提醒。

第八条 任前廉政谈话的要求:

(一)进行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要结合岗位实际,立足教育与提醒,做到有的放矢,实事求是;

(二)干部任前廉政谈话以个别谈话为主,也可以集体谈话方式进行。由组织人事处做好记录,并存入档案。


第三章 提醒谈话

第九条 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干部轮岗交流、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十条 提醒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报党委负责同志批准后确定。

第十一条 提醒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指出组织上发现或群众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二)进行廉政警示和提醒,重申有关纪律规定,明确提出改正错误的要求;

(三)谈话对象对警示谈话指出的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解释或说明,并按谈话要求作出整改承诺。

第十二条 提醒谈话的要求:

(一)提醒谈话必须直面问题、有的放矢;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二)对党员干部进行提醒谈话,中层以上干部由学校党委或纪委负责同志主谈,一般干部由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负责人主谈。

(三)提醒谈话采用个别谈话方式。由约谈部门做好记录,并存入档案。

(四)谈话对象应当在提醒谈话后7日内,向约谈部门提交有关解释或说明、整改到位材料或整改承诺书。


第四章 诫勉谈话

第十三条 党员干部存在下列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当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法治观念淡漠,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违反规定干预基建、采购、招投标等市场经济活动的;

(五)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六)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师生员工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八)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的;

(九)纪律松弛、监管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十)在巡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十一)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十二)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情形。

第十四条 诫勉谈话由组织人事处或纪检监察室提出意见,报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诫勉谈话的内容:

(一)谈话人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

(二)认真听取诫勉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三)重申有关纪律规定,明确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

第十六条 诫勉谈话的要求: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中层正职以上干部由学校党委书记主谈,中层副职以下干部由纪委书记主谈,组织人事处或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参加,谈话不得少于两人。

(二)诫勉谈话应当制作谈话记录,载明下列事项:

.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进行谈话的日期、地点;

.进行诫勉的事由;

.谈话具体内容。

(三)被谈话人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不得打听、追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谈话人等。

(四)谈话人不得向被谈话人泄漏举报人的情况,参与谈话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漏谈话情况。

(五)受到诫勉的党员干部,应当诚恳接受批评教育,如实说明有关问题,并做出深刻检查。

第十七条 诫勉谈话后,组织人事处或纪检监察室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并作出评鉴。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提请党委给予进一步的组织处理。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廉政谈话前,应根据谈话类别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确定主谈人和谈话的时间、地点及谈话内容,并告知谈话人。

第十九条 谈话前应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要求通知被谈话人;被谈话人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或拖延。

第二十条 谈话时,由参与谈话人员或指定专人认真做好谈话记录;谈话结束后,谈话记录要经谈话人、被谈话人签字核实,连同其它材料一并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上级安排的廉政谈话,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非中共党员干部的廉政谈话,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原有制度规定中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