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年03月0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安徽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认真宣传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学校的建设、改革、发展和稳定;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各项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学校重大事项须征求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后方可实施。
学校应当为教代会及其日常工作,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代会决议须经大会表决并获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校建立多渠道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由相关部门做出说明。
第三章 代 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按教职工总数的25%-35%确定。
教代会代表按学校二级机构设置情况划定若干选区,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教代会代表按照选区组成代表组,并推选出组长、副组长。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行管、教辅、工勤人员代表也应占一定比例。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选举程序:
(一)由大会筹备工作组根据各选区教职工人数分配代表名额;
(二)各选区根据代表名额、类型及有关要求,经过酝酿提名或民主推荐,提出代表候选人(候选人按正式代表名额的120%推荐);
(三)各选区召集人组织本选区全体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民主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当选代表的得票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符合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结果向教代会预备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一)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发生退休、调离学校、解聘合同等情况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二)教代会代表请辞代表职务或未能履行职责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终止其代表资格的书面申请,报经教代会常设机构讨论通过;
(三)因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须增选、补选教代会代表的,报经教代会常设机构批准后,其代表条件和选举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四)教代会代表资格调整、撤换与增补结果应向下一次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欧洲杯外围app_欧洲杯冠亚军投注-官网|平台: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八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三条 凡学校正式建制的二级学院应当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职权、领导关系、组织制度、工作程序、运行规则等,与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教学科研、民主管理、提案工作、劳保福利等若干专门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应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学校工会联系有关专门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和二级学院教代会制度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组及专门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筹备与召开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换届会议,应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筹备工作,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工会工作的负责人、工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届中会议由校工会主持筹备工作。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主要包括:
(一)教代会换届时,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产生条件、名额分配、选举办法、代表组划分;
(二)教代会换届时,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和产生办法,提出专门工作小组组成方案;
(三)征集会议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四)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针对改革、发展、管理、分配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由工会提出会议中心议题,报学校党委审定;
(五)拟定会议日程和各项议程;
(六)做好会议的其他筹备组织工作。
第三十条 教代会换届时,应召开预备会议。教代会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一)向大会报告本届教代会的筹备情况;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欧洲杯外围app_欧洲杯冠亚军投注-官网|平台: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三)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和秘书长名单;
(四)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五)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一)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
(二)听取教代会工作、工会工作及各专门工作小组工作报告;
(三)听取学校财务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方案、薪酬改革方案等有关改革方案和工作报告;
(四)确认闭会期间决定事项;
(五)表决大会决议、决定和方案及其他事项;
(六)换届时,通过专门工作小组组成人选;
(七)如有增补、替补代表事项时,做欧洲杯外围app_欧洲杯冠亚军投注-官网|平台:代表增补、替补情况的说明。
第六章 提 案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群众就学校发展规划、制度建设、党政管理、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工资分配、人事制度、民主管理与监督、生活福利、后勤服务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小组或学校工会应在教代会召开前30日发出征集大会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代会代表。
提案内容应当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
提案可由一名教代会代表提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教代会代表联合提出,也可由代表组提出。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小组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提案工作小组对提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以及各级党政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或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第三十五条 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小组根据提案内容,分送学校党政相关负责人批转承办部门落实。
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认真整改落实,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做出合理的解释和答复。
第三十六条 提案工作小组或学校工会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及时发布提案处理的相关信息。
提案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对提案办理的意见。
提案工作小组应向教代会作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处理工作的报告。
第七章 决议、决定
第三十七条 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须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或审议。需做出决议或决定的应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决议、决定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决议、决定的时间,决议、决定的事项,大会对决议、决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
第三十八条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须经过下列主要程序:
(一)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二)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组讨论,征求意见;
(三)大会主席团集中讨论各代表组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
(四)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分别表决。重大事项应投票表决;
(五)宣布各项决议、决定的表决结果。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和落实教代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决定。学校工会负责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决议、决定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学校相关负责人和职能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八章 闭会期间工作
第四十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并报经学校党委同意,可以提前、延期或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四十一条 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学校工会联系有关专门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四十二条 各专门工作小组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教代会有关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和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参与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对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研论证;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收集整理教代会代表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建议,为修改议案决议提供依据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经2017年11月25日第三届教代会审议通过,自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