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年06月13日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相关政策并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以及其它符合国家减免学费政策的在校生。
第三条 减免学费可分为全部减免及部分减免。
第四条 减免范围
(一)孤儿;
(二)烈士子女;
(三)无经济来源的特别困难学生;
(四)其它符合国家学费减免条件的学生。
第五条 学费减免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每次只限申请一学年的学费减免。
第六条 学费减免标准:全免、半免。
(一)烈士子女、有孤儿证或已经被安徽省资助管理系统认定为孤儿的,学费全免;
(二)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学费减免的,按照政策规定标准进行减免;
(三)其他符合减免范围的学生,按照实际情况给予全免或半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为当学年减免学费对象:
(一)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者;
(二)有铺张浪费现象或高消费行为者。
第八条 减免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费减免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孤儿需提供孤儿证或已经被安徽省资助管理系统认定为孤儿的,无上述证明的事实孤儿需提供乡镇民政部门或负责民政事务部门的证明材料;烈士子女需有政府部门颁发的证明;其它符合国家学费减免条件的,需提供相关政府部门文件、证件证书等有效证明材料);
(二)班主任根据其家庭经济、日常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签署意见后报二级学院;
(三)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议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
(四)经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处会议研究提出学生学费减免建议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五)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意。
第九条 学校进一步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对已享受学费减免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经济等情况进行抽查。凡在此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违反校纪校规、受到校行政处分、生活挥霍浪费的学生,则取消其减免资格,令其全额退还减免费用。对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者,除需全额退还外,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原《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减免学费实施办法》(院学〔2012〕10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