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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院长工作规则
2009-09-01 08:00 刘天义  党政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院长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安徽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校长工作规则(试行)》,结合欧洲杯外围app_欧洲杯冠亚军投注-官网|平台: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长的根本任务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行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副院长、院长助理是院长的助手,在院长领导下分管和独立处理有关方面的工作,对院长负责。
第二章 院长工作职责
第四条 负责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负责拟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第六条 负责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基本建设和校风建设。
第七条 负责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思想品德教育。负责招生工作、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和学院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八条 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教职工进行调配和奖惩,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第九条 负责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筹措办学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维护学院及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院对外签约。邀请国外人员来访,派遣人员出国进修、访问、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等。接受各种捐赠。
第十一条 签发学院行政工作的规章制度、通告等重要文书。
第十二条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前款中涉及学院全局工作或重大事项,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由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院长办公会议是院行政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院长召集和主持,或由院长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会务工作(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等,下同)由院长办公室负责。
(二)院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院纪委书记和监察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议题和工作需要,院长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院党委书记参加会议。
(三)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院行政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需要提请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议事时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院长根据讨论情况集中大家意见,作出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应形成《会议纪要》。
(四)院长办公会议的议题要严格按照程序确定,一般由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或者职能部门提出(职能部门提出的议题须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交院长办公室汇总后报院长确定。对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研究,院长要与党委书记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后列入议题。提出议题的领导和职能部门应认真准备,并将有关资料和建议方案提前交院长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一般应提前两天将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至与会领导。未经审定的议题,不予讨论。
第十四条 院长专题工作会议制度
(一)院长专题工作会议是根据需要研究落实某个专项工作召开的会议。
(二)院长专题工作会议由院长、分管院长或院长助理主持召开,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会议。会务工作由主持会议的院领导安排相关部门负责,会议记录须交院长办公室备案。
(三)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研究、布置、协调和处理院行政工作中的专项工作。专题会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
第十五条 领导碰头会制度
(一)领导碰头会是院领导进行工作协调、沟通情况、酝酿协商有关工作的会议。
(二)领导碰头会由院长主持召开,全体院领导参加,若需其它部门(单位)或有关人员参加时,由院长办公室另行通知。会议一般两周召开一次。会务工作由院长办公室负责。
(三)会议的主要内容
1、院领导通报、沟通各自分管工作情况;
2、研究和协调处理日常事务,强化工作运行质量;
3、协调党政工团之间的工作;
4、其它需要讨论研究的重要工作。
第十六条 中层干部会议制度
 (一)中层干部会议是通报情况、部署和协调工作的会议。
(二)中层干部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领导和全体中层干部参加。中层干部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院长确定。会务工作由院长办公室负责。
(三)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
2、通报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院长专题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或情况;
3、布置工作;
4、协调各部门工作。
第十七条 分工负责制度
(一)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工作,负责协调行政领导班子的日常运行。院长向副院长、院长助理布置工作任务,听取他们意见和建议,并对他们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二)副院长、院长助理做好分管或协管工作,努力完成院长布置的工作任务,自觉接受院长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三)院长和副院长、院长助理之间,副院长和副院长、院长助理之间要经常相互沟通、相互配合、相互补台,保持学院行政工作协调、有序、高效运行。 
(四)院长出差期间,可委托一名院领导主持工作。
第十八条 决策咨询制度
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决策前,院长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进行决策论证。要视议题向院学术委员会或有关专家和组织咨询,必要时应听取学院法律顾问的意见,以保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九条 工作报告制度
(一)院长每学期要向党委会报告一次学院行政工作。对党委决定的重要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应及时报告,接受党委的督促和检查。
(二)院长每学年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学院行政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三)学院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内容,要按照院务公开的规定,做到及时公开。
第四章 决策实施
第二十条 院长组织实施党委会有关行政管理工作的决定和决议,对党委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院长或院长委托院长办公室对行政管理部门和教学单位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决策事项贯彻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前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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