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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档案管理办法
2017-12-14 14:3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档案是指学校在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是国家和学校的宝贵财富,由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条 档案工作是学校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是学校各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学校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事业,须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学校档案工作由校长领导,其他校领导检查、督促所分管的职能部门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置综合档案室(下称档案室),隶属学校党政办公室。档案室负责全校各类档案的接收、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六条 档案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欧洲杯外围app_欧洲杯冠亚军投注-官网|平台: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学校欧洲杯外围app_欧洲杯冠亚军投注-官网|平台: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综合规划学校档案工作;

(二)拟订学校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负责贯彻落实;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和各部门的具体归档内容;

(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鉴定、统计和保管全校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情况;

(四)编制检索工具,编写档案参考资料,汇编档案文献,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

(五)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

(六)负责组织全校专、兼职档案人员的业务学习与培训,做好档案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七)利用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发挥档案的文化教育功能;

(八)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九)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好档案的鉴定和密级调整工作,及时组织对已超过保管期限档案进行鉴定销毁工作。

(十)对学校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专职档案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者职员职级制,享受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同等待遇。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八条 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校相关的规章制度,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认真学习档案专业知识和管理科学知识,刻苦钻研业务,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九条 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地归档、保存,应当对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同步归档。

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一)党群类:主要包括校党委及党群部门的各种文件、会议记录、纪要、计划、总结及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学校发展有参考价值的材料;上级机关与学校欧洲杯外围app_欧洲杯冠亚军投注-官网|平台:党群工作的文件材料。

(二)行政类:主要包括学校行政工作的各种文件、会议记录、纪要及行政活动中形成的对学校发展有参考价值的材料;上级机关与学校欧洲杯外围app_欧洲杯冠亚军投注-官网|平台:行政工作的材料。

(三)人事类:学校教职工人事档案。

(四)学生类:主要包括学校培养的学历教育学生和非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材料、以及反映学生能力的各种材料。

(五)教学类:主要包括在教学管理、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等活动中的文件材料。

(六)科研类:主要包括在科研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七)财会类:主要包括学校在财务管理中所形成的材料、财务预决算材料及财务报销票据。

(八)基建类:主要包括学校在基本建设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九)仪器设备类:主要包括在仪器设备管理中形成的材料。各种国产和国外引进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以及在接收、使用、维修和改造工作中产生的文件材料。

(十)出版物类:主要包括自行编辑出版的学报、校报和其他学术刊物。

(十一)声像档案:主要包括单位、个人在重要活动和会议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录像、录音、磁盘、缩微片、光盘等。

(十二)实物档案:主要包括领导题词、名人字画,机构变更前的印模;市级以上获奖牌匾、荣誉证书等。

第十条 各类档案归档时间:

(一)党、政部门和能按年度归档的部门,于次年4月底前归档。

(二)教学、学生管理部门和能按学年度归档的部门,应在次学年度11月底前归档。

(三)科研、基建(含基建改造工程),应在鉴定、竣工后的3个月内归档。

(四)当年形成的财会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处保管1年,期满后于次年6月底前归档。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材料形成部门立卷归档制度。各部门的兼职档案员要按照归档范围和要求,组织本部门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立卷人应当遵循纸质文件材料和电子文件材料自然形成规律,对文件材料进行整理,档案室负责指导立卷。

第十二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质地优良、书绘工整、蓝黑墨水书写、声像清晰,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电子文件的归档要按照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执行。

第十三条 档案室接收档案时,要检查案卷质量,符合要求后,方可按照移交目录进行签收。电子文件归档时应按照电子文件归档要求验收移交。

第十四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项目,档案室要保存一整套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以外,应当将复制件送交档案室保存。

第十五条 个人在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等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档案材料,必须按规定的移交时间,由本部门档案人员移交档案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六条 档案室应当对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定期检查,防止档案的破损、褪色霉变和散失。对受损档案要及时修复或复制,对重要档案应及时数字化,加工成电子档案保管。

第十七条 档案室应当认真执行档案统计年报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第四章 档案的分类编号

第十八条 根据学校档案产生的领域范畴,结合档案记述的内容性质,确定为十二个一级类目,其名称标识如下:DQ(党群)、XZ(行政)、RS(人事)、XS(学生)、JX(教学)、KY(科研)、 CK(财会)、JJ(基建)、SB(仪器设备)、CB(出版物)、 SX(声像)、SW(实物)。二级类目的标识采用“双位制”,具体细分目录见附件。三级类目根据档案管理的需要来决定是否使用,其标识方法、符号与二级类目相同。

第十九条 档号是存取档案的代号和排架的依据,必须反映学校档案的分类体系和物理位置。档号包括年度号、分类号、案卷号、件号(标识到文件级的,应在案卷号后加件号),其模式为:档号=年度号+分类号+案卷号(+件号)。其中,年度号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分类号由一、二、三级类目的代号组成。

档号采用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相结合的混合号码制,具体格式为:年度-分类号-案卷号.件号,如2001-DQ11-1.0001表示2001年度党群综合类第一卷的第一件。其中的“-”和“.”是连接符号,使用不同的档案管理软件,连接符号会有所不同。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二十条 档案室要严格执行国家、学校保密制度,在确保档案安全和国家机密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档案,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公布学校档案。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对外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档案形成单位规定限制利用的。

第二十一条 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在表明利用档案目的和范围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均可利用已公布的档案。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利用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利用,根据干部人事档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涉及未公开的档案内容,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或本人同意,必要时报请校长审批。需要利用的档案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国家秘密,应当经学校保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档案室提供利用的重要珍贵档案,一般不提供原件,如有特殊需要,应经党政办主任批准。

第二十四条 档案室是学校出具档案证明的唯一机构。加盖档案室公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档案室要为学校和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用于公益目的的,不得收取费用;用于个人或商业目的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学校各部门和个人利用其所移交、捐赠的档案,档案室应无偿和优先提供。

第六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校确保档案工作和设备的经费需要,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单列专款由档案室统筹安排。

第二十七条 学校遵循方便利用、安全保管、有利发展的原则,为档案室提供专用的、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工作用房。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为档案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和恒温、恒湿、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必要设施。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下列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与表彰奖励:

(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档案学研究及档案史料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珍贵的档案捐赠给档案馆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坏、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赠送、交换档案的;

(五)不按规定归档,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据为己有的;

(六)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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