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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修订)

作者:徐婷婷 审核人:张志鸿 时间:2019-01-1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学校全日制在籍在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兼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校学生会勤工助学部,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导下做好勤工助学相关工作。

第三章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相关职责

第八条 负责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一条 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①当年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内的学生;②符合岗位特长的学生。

第十四条 严禁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五条 设岗原则: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六条 各用工单位不得将工作人员正常的本职工作列为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也不得将学生干部的正常工作列为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七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而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经班主任(辅导员)同意后报所在学院审批;二级学院按学校提供的岗位指标数将勤工助学学生名单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校内各部门须使用学生勤工助学,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注明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及要求,报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条 经学校审定的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学生的程序是: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参加用人单位面试,面试合格后,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勤工助学协议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在勤工助学活动开展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况将分别予以处理:

(一)对不服从管理及违反协议的学生,学校不再为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二)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业的学生,学校将暂停其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并禁止其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三)考勤不规范或不按时交送考勤及薪酬发放表的用工单位,学校不发放学生当月酬金。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三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不得擅自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相关活动。

第七章 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五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六安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每学年校内固定岗位月计酬标准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实际工作工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六安市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0元人民币,校内临时岗位月实际工作工时不得高于40工时。每学年校内临时岗位工时计酬标准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参照六安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出;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明确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用人单位未向学校提出申请,学生本人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相关活动的出现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由用人单位和学生本人自行承担任何结果。

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院学〔2017〕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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